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标准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包括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此外,虽未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但具有多次实施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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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标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这里的“重大动植物疫情”,一般是指造成较广泛的动植物感染、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比如大量家禽、家畜因疫情死亡,或者农作物大面积绝收等。
2. 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多次违反规定进行相关活动,虽尚未实际引发重大疫情,但存在引发疫情的现实可能性,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情节严重通常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违反规定的次数、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疫情传播,却故意逃避检疫,多次实施违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标准之一,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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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2. 虽未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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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立案标准如下:
一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当行为人的违规举动直接导致了诸如大量动植物染病死亡等严重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爆发时,就达到了立案标准。比如,因违规运输携带染疫动物,致使当地某种珍贵养殖动物大批感染疫病死亡,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生态影响,这种情况就符合此条立案标准。
二是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像虽未实际引发疫情,但违规行为极大地增加了疫情爆发风险,且情节恶劣的情形。例如,多次逃避动植物检疫,经警告仍拒不改正,严重扰乱了动植物防疫、检疫管理秩序,这种行为就属于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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